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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突然私訊!稱爸爸出事了「有急用借我3萬元」 兒子一聽「馬上衝去放錢」對方傻眼:吃不完兜著走

 

看得出詐騙集團開始不耐煩...

 

詐騙集團再也按耐不住了~

 

事主開始裝傻

 

詐騙集團被惹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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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詐騙集團也無言了...

 

遇到這樣的狀況這位事主實在相當有耐心,然後和對方玩了起來,下次如果遇到這樣的狀況千萬不要慌張,冷靜確認對方的身分才是應變之道也分享給身邊的朋友看看這樣爆笑的對話,讓他們都知道吧!

臺灣

主條目:台灣詐騙案
刑法,詐欺罪(第339條、第341條)
破產法,詐欺破產罪(第154條)
民法相關條文(第92條、第93條、第105條、第997條、第1145條)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曾經被詐欺罪判行確定者,部份行業經法律條文明定限制其就業,或是明定限制有期徒刑執行期滿後幾年內不得任職。(公司法第30條、保全業法第10-1條、遊說法第11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等)[3]
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一切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人事時地物),且互為因果關係。
主觀構成要件: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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